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通常大家所说得最多的ISO体系认证就是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要求企业对从原料到售后整个过程(又可分管资源管理过程,生产服务过程,统计分析过程,分析及改进过程)的管理,从而达到满足客户的要求。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需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标准是指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是否符合标准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和批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予以证明。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百科词条意在解决客户需求疑问,在提供iso体系认证咨询服务的同时也解决客户对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词汇的理解能力。
中文名
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服务类别
AAA企业信用评级
服务宗旨
中服AAA企业评级认证,高品质一对一服务!
服务介绍
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是中国各银行对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得分最高的企业。其信用程度高,合同履约能力强。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纪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

AAA企业信用评级简介

对于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来说,AAA信用评价证书是现在认证领域,最为火爆的,招投标也好、贷款融资也罢、友商合作等等各个领域都是要出示有关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和企业信用报告,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的通过作为加分和企业形象提升展示的,这也是全国的各类企业前进发展的助推力,有效办理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更是体现一个公司信用程度的标杆!如今各行各业企业都注重诚信,但是公司应该如果告诉对方你是诚信企业?答案就是通过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是对该公司的诚信范围进行评级,是企业信用身份证明。近几年国家再大力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各个领域引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而公路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信用等级认证就成为了证明企业信用程度的凭证。

AAA企业信用评级 ISO认证

AAA企业信用评级 标准

AAA企业信用评级概述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词定义]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iso三体系认证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     第三条[评价原则]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 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由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按规定配合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评价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评价周期和时间]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初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工作,于2月底前按规定上报有关评价结果。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七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八条[评价分值构成]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其中,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九条[评价主体]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条[评价资料]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公路施工企业评价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处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iso三体系认证;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单位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日常建设管理状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在交工验收时提前确定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汇总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结果,对公路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等级,并公示、公告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路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   (五)全国综合评价。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  同时,公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全国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等级标准]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5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5分,较差; D级:X<60分,差。     第十三条[最低等级] 对存在直接定为D级或降级的行为,招标人、项目法人或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评价等级为D级或降一等级。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四条[升级] 公路施工企业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公路施工企业降级按照实际评定的等级确定。 第十五条[结果延长]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2年以上在该省份无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应用] 公路施工企业在某省级行政区域的评价等级可使用本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由单位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综合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动态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机制,督促招标人、项目法人客观、公正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评价等级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实施细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实施细则时,可就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  制定的评价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几分之一     发表于 2021-07-09 10:03:58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词定义]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iso三体系认证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     第三条[评价原则]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 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由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按规定配合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评价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评价周期和时间]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初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工作,于2月底前按规定上报有关评价结果。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七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八条[评价分值构成]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其中,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九条[评价主体]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条[评价资料]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公路施工企业评价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处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iso三体系认证;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单位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日常建设管理状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在交工验收时提前确定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汇总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结果,对公路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等级,并公示、公告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路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   (五)全国综合评价。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  同时,公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全国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等级标准]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5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5分,较差; D级:X<60分,差。     第十三条[最低等级] 对存在直接定为D级或降级的行为,招标人、项目法人或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评价等级为D级或降一等级。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四条[升级] 公路施工企业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公路施工企业降级按照实际评定的等级确定。 第十五条[结果延长]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2年以上在该省份无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应用] 公路施工企业在某省级行政区域的评价等级可使用本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由单位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综合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动态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机制,督促招标人、项目法人客观、公正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评价等级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实施细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实施细则时,可就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  制定的评价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梦娃娃     发表于 2021-07-09 10:04:35

企业评级一般采用独立评价法。可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进行评价。企业评级一般是评级机构对受评企业的产业、基础情况、经营管理、认证老师和外部支持等等相关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企业评级有着完整的体系,包括评级的要素和指标、评级的等级和标准、评级的方法和模型。评价一个企业等级时,分别设定定性分析等级标准和定量分析等级标准,定性和定量独立评级,分别显示评级结果。 最终将企业等级划分不同等级,常用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表示。其中,AAA级企业最好,D级企业最差。

若初     发表于 2021-07-09 10:30:02

等级的评价是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独立评价法。即在评价一个企业等级时,分别设定定性分析等级标准和定量分析等级标准,定性和定量独立评级,分别显示评级结果。  最终将企业等级划分共10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表示。其中,AAA级企业最好,D级企业最差。  目前来说,单位和地方都比较鼓励、招标单位比较认可的,都是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  想做招投标企业AAA评级的企业,但不知道符不符合要求,可咨询中鉴联合评级有限公司。

1柿谖sV     发表于 2021-08-04 11:15:36

如何判断一个企业的信誉度呢?这就需要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评判,企业评级也因此而诞生。 企业评级是指评级机构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形势、认证老师状况和记录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从而测定其履约能力和程度,并以国际通用符号标明等级,颁发等级证书和报告,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AAA等级是一种等级划分,代指企业的经过行业、机构评审达到A级的标准,获评企业会得到机构出具的牌匾、证书。

樱兰静雪--     发表于 2021-08-04 11:21:33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5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5分,较差; D级:X<60分,差。 扩展资料 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

[已注销]     发表于 2021-08-09 14:17:57

企业评级常用于项目招投标,以及单位采购、资质认定管理、市场准入政策制定等工作中,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还可用于iso三体系认证样本、广告和促销活动中宣传使用,提高企业的整体公信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经贸合作的成功率。 企业评级是指评级机构对受评企业的产业、基础素质、经营管理、认证老师和外部支持等等诸多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评级有着完整的体系,包括评级的要素和指标、评级的等级和标准、评级的方法和模型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等级评价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独立评价法。即在评价一个企业等级时,分别设定定性分析等级标准和定量分析等级标准,定性和定量独立评级,分别显示评级结果。 最终将企业等级划分共10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表示。其中,AAA级企业最好,D级企业最差。

啦他就     发表于 2021-11-12 19:39:43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5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5分,较差; D级:X<60分,差。 扩展资料 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等级,并公示、公告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评价规则的通知

兆捷023     发表于 2021-11-12 23:36:53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词定义]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iso三体系认证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 第三条[评价原则]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 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由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按规定配合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评价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评价周期和时间]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初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工作,于2月底前按规定上报有关评价结果。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七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八条[评价分值构成]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九条[评价主体]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条[评价资料]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公路施工企业评价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处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iso三体系认证;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单位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日常建设管理状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在交工验收时提前确定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汇总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结果,对公路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等级,并公示、公告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 (五)全国综合评价。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同时,公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全国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等级标准]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5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5分,较差; D级:X<60分,差。 第十三条[最低等级] 对存在直接定为D级或降级的行为,招标人、项目法人或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评价等级为D级或降一等级。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四条[升级] 公路施工企业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公路施工企业降级按照实际评定的等级确定。 第十五条[结果延长]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2年以上在该省份无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应用] 公路施工企业在某省级行政区域的评价等级可使用本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由单位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综合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动态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机制,督促招标人、项目法人客观、公正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评价等级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实施细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实施细则时,可就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制定的评价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舒情     发表于 2021-11-13 00:13:52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词定义]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iso三体系认证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 第三条[评价原则]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 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由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按规定配合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评价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评价周期和时间]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初组织完成对上年度公路施工企业的评价工作,于2月底前按规定上报有关评价结果。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七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内容见《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八条[评价分值构成]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九条[评价主体]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条[评价资料]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公路施工企业评价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处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iso三体系认证;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单位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评价。 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日常建设管理状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在交工验收时提前确定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汇总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结果,对公路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等级,并公示、公告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施工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 (五)全国综合评价。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同时,公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全国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等级标准]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5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5分,较差; D级:X<60分,差。 第十三条[最低等级] 对存在直接定为D级或降级的行为,招标人、项目法人或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评价等级为D级或降一等级。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四条[升级] 公路施工企业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公路施工企业降级按照实际评定的等级确定。 第十五条[结果延长] 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2年以上在该省份无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应用] 公路施工企业在某省级行政区域的评价等级可使用本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由单位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综合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动态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在全国范围通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机制,督促招标人、项目法人客观、公正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企业实际行为与评价等级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实施细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评价实施细则时,可就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制定的评价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会吹汽笛的小猪     发表于 2021-11-13 0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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