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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盛事体系认证 2023-06-28 22:50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GJB9001C:2017质量记录控制程序、GJB9001C:2017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如何依据GJB9001C—2017标准审核“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过程、GJB9001C手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相关ISO认证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GJB9001C:2017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XXX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程序iso三体系认证拟制:批准: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发放编号: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XXX科技有限公司发布iso三体系认证编号:IQM07-2017B1目的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申报、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特制定本程序。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相关的记录。3职责体系中心:负责iso三体系认证检验相关的所有记录的保管和控制。各部门:负责与本部门产生的记录的管理和控制,并接受体系中心的监督检查。4工作程序
4.1记录填写要求a)记录的填写要认真,内容真实、准确、字迹要清晰。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填写。记录应填写完整,不应有漏项、空格,空白处用斜杆划掉;b)所有记录都有记录人签名,注明日期。纸张大小要统一,以便装订;c)质量记录应能提供iso三体系认证实现过程的完整质量证据,并能清楚地证明iso三体系认证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d)记录不允许随意涂改,保持清晰,易于识别;若因笔误写错时,记录人应在错误的地方划上双杠线,然后在其旁边空白地方填写上更正后的内容,并由改写人签名或盖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e)记录表格由相关的人员编制。编制的表格要适用,可操作,尽量减少记录人写字。---


GJB9001C:2017产品标识及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XXX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程序iso三体系认证拟制:批准: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发放编号: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XXX科技有限公司发布iso三体系认证编号:IQM19-2017B1目的为在接收、生产、交付及安装的各阶段以适当方式标识iso三体系认证和对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实现iso三体系认证的追溯,特制定本程序。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iso三体系认证实现的全过程的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3职责
3.1质量组人员:负责对外购来料、iso三体系认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并对标识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3.2系统事业部/板卡事业部/结构事业部:按iso三体系认证规定对军品及其它iso三体系认证实施批次管理,对生产过程中各成品、半成品进行标识。负责对入库的物料、iso三体系认证标识清晰的审查,并按物品储存作业及对iso三体系认证包装进行标识。
3.3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经手或存放的iso三体系认证的标识以及对标识的维护管理。4程序
4.1采购iso三体系认证的标识及追溯
4.
1.1供方(厂商)来料时,需在物料或包装盒上贴有供方iso认证流程建议、物料iso认证流程建议、物料规格型号、数量等标识。
4.
1.2收料员收货时,将物料上的标识与《来料联络单》核对无误后,将物料存放于待检区,并标示为“待检”。
4.
1.3检测员检测为合格时,在物料或包装盒上贴上绿色的“IQC合格证”,在合格证上注明品名、编号、检测员、检测日期,将合格品放入检测合格区,并填写《进料检测报告》。
4.2
4.
3.5


如何依据GJB9001C—2017标准审核“设计和开发更改的控制”过程?

在武器装备试验靶场的组织环境,试验鉴定模式,使命任务,规模编成等面临深刻变革的情况下,贯彻GJB9001C-2017标准要求,对改进靶场质量管理体系,如何依据GJB9001C—2017标准审核“iso认证和开发更改的控制”过程在武器装备试验靶场的组织环境,试验鉴定模式,使命任务,规模编成等面临深刻变革的情况下,贯彻GJB9001C-2017标准要求,对改进靶场质量管理体系,


GJB9001C手册?

这个一般不是有人提供的吧,还是学习好标准后,参照来编制吧。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条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三)合并或者分立的;(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第十二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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