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22

易成盛事体系认证 2023-04-16 13:40
【摘要】小编为您整理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朝阳市iso体系证书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相关ISO认证知识,详情可查看下方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略)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第十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
1、图
2、图3(略)。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认证标志的标示形式和位置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企业必须在首次使用认证标志之前报认证委员会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第十三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制度,定期向认证委员会报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认证委员会应当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定期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对中、英文对照的认证证书,其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第十五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一)认证产品标准变更的;(二)使用新的商标名称的;(三)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的;(四)部分产品型号、规格受到撤销处理的。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认证证书中要求增加同种产品的型号、规格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第十七条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定期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注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一)由于认证标准变更,企业认为达不到标准要求时,不再申请认证的;(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认证委员会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责令认证证书持有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一)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者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二)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时的要求,属生产企业责任的;(三)用户对获准认证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四)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一)接到认证委员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期改正的;(二)转认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三)用户普遍反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被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一年后才能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第二十二条认证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细则。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2号


朝阳市iso体系证书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iso体系证书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iso体系证书住房办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iso体系证书住房总体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iso体系证书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iso体系证书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朝阳市城市辖区内iso体系证书住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住建、国土资源、消防、人防、环保、民政、城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iso体系证书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第四条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iso体系证书住房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iso体系证书住房现售前,应当确保iso体系证书住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一)开发建设单位的企业法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六)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七)已经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八)iso体系证书房开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九)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要配建的教育、医疗、环卫、人防、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承接手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并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书包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时间、交付使用时应当达到的标准等内容;(十)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iso三体系认证;非开发建设单位原因采取临时性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iso三体系认证;(十一)小区内道路、绿化等工程按照规划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二)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iso体系证书住房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完成情况;(二)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停车位配建情况;(三)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建的教育、医疗、环卫、人防、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与项目同步建设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完成情况,按照承诺书约定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四)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完成情况。第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核查合格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对核查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第九条iso体系证书住房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进行现售,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iso体系证书住房交付使用场所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证明iso三体系认证。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iso体系证书住房,或未按照规定在iso体系证书住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iso体系证书住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iso三体系认证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套住房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iso体系证书住房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省、市相应资质审批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给办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认证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二项;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法律分析: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认证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陕西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体系建设,增强企业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状况,根据《陕西省重合同守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是对管理工作卓有成效、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全员意识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陕西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具体承办“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陕西省企业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工商、金融、法院、、质量监督等部门相关人员及行业专家、学者组成,陕西省企业协会协助做好申报企业的申报完成、审查、培训工作。 第五条 “企业”的认定,采取集中认定的方法,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者由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和陕西省企业协会共同颁发“企业”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认定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非社会评比的原则; (三)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败诉记录)一票否决的原则; (四)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证书与牌匾为企业度的证明与标志。企业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iso认证。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业已满三个iso认证老师年度; (二)有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四)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和受处罚记录; (五)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对有资质规定的行业企业,申报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向企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认证委托书; (四)本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六)企业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任命iso三体系认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可以优先申请认定省人民单位确认的“重合同守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企业的考核标准为: (一)坚持“至上”的经营理念,企业各级负责人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义务观念,熟悉单位有关法律、法规,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设有管理机构,有具体分管企业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管理工作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管理机构职责基本到位。 (三)企业管理机构配有法律意识与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同时具有管理与监督的职能。 (四)企业具有根据本企业授信决策和政策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合同签订、履行与申报、解除制度;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客户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应收账款与商帐追收管理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 (五)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规范严谨,条款完整,台帐齐全,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能及时按规定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考核企业的量化标准为: (一)企业对外所签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申报、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95%以上; (二)近三年企业的总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和净利润同比呈增长态势,无因不正当理由出现的亏损; (三)近三年企业应收款和应付款总额同比呈负增长态势; (四)近三年企业在金融系统没有发生逃废债务,在海关、部门没有发生偷税、不怎么样税等违法记录; (五)企业iso三体系认证质量优良,工商、质量监督、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无iso三体系认证检查不合格记录; (六)企业无因自身主观故意失信而被法院、仲裁机构认定的无效合同和受工商、公安单位立案查处的违法合同; (七)企业没有因失信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仲裁)败诉的记录。 第十三条 申报与考核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的行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 (三)企业协会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申报完成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企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初审合格的企业,以后每年根据企业的数据,开展评级活动。按照评价细则由评价机构对企业状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一次评价只认定企业;评价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A级企业登记表》;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AA级企业登记表》;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填报《AAA级企业登记表》。 (五)在企业数据库中查询申报企业的记录,并向法院、公安、海关、金融、、卫生、城建、质量监督、药监、检验检疫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六)对考核符合企业标准,企业数据库中无不良记录,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单位无异议的企业,由企业协会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四条 对依照规定程序考核合格的申报企业,企业协会在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后,报送省企业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省企业评定委员会依据企业协会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企业标准的,及时提出同意认定和命名的意见;对有疑义的,应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对决定认定和命名的企业,根据评价结果,分别授予“AAA级企业”、“AA级企业”或“A级企业”荣誉证书和“AAA级企业”、“AA级企业”或“A级企业”牌匾。 第十七条 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发出认定决定后,在《陕西日报》和“陕西网”发布企业命名公告,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企业iso认证流程建议和住所的,应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后的副本复印件,经批准后予以换发企业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的,如属整建制改制,可参照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咨询换发荣誉证书手续。如属合并和分立,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咨询申报手续。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企业列为陕西省人民单位重点扶持企业,申请办理咨询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和参加各种评优评审活动,单位各相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申报完成,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窗口申报完成。 第二十一条 企业授牌后两年内各级国资、经委、公安、工商、药监、质量监督单位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但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对企业申办企业年检,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予通过资格年审与企业年检(A级)。实行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企业授牌后两年内不安排或少安排日常检查,并把企业申报纳税信誉等级,评定A级纳税信誉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金融系统对企业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享受开户提供的结算服务,小额可免抵押、专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优先办理咨询通关手续,优先办理咨询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优先评定为A类企业,享受A类企业在加工贸易上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法院对企业的诉讼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服务保障措施,按照立法程序,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十七条 单位采购、药品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优先申报完成企业的投标申请;同等条件下企业优先入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企业协会建立企业的信息动态数据库,通过市场巡查和不定期回访及时采集和录入企业的市场行为与状况方面的数据。 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建立企业完整的档案资料。在组织开展企业管理自律活动的同时,对企业的市场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二十九条 省企业评定委员会对命名的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在核对企业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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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项材料的同时,重点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量化标准对企业上一年度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载入《企业年度复查情况表》。经复查合格的,在荣誉证书相关栏目内加盖“xxxx年度复查合格”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 第三十条 企业年度复查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束。未经上年度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其“企业证书”自该年度7月1日起自行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企业,在年度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负责人意识淡薄,不重视、不支持企业管理工作; (二)企业管理工作未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三)企业管理机构有名无实,未发挥其管理与监督职责; (四)企业管理各类档案资料(含合同管理档案)不全,或保管不善; (五)企业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数额大幅上扬(年度同比分别超过40%和20%); (六)对其他企业侵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失信违法行为不及时追究; (七)存在其他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经复查企业状况不良的采取降级处理。无正当理由并经催告仍不参加企业年度复查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因破产、注销、企业改制中被重组合并、拆迁等原因处于歇业状态的企业,撤销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三十三条 对已认定命名的企业,在年度复查和市场巡查与回访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命名、收回荣誉证书,并在三年内停止申报完成该企业的重新申报。 (一)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单位处罚或在经济诉讼(仲裁)中被判(裁)败诉的; (三)盲目签约造成本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因自身故意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单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签订无效和违法合同,损害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国有、集体资产权益严重受损的; (七)利用“企业”证书行不怎么样的; (八)企业管理工作严重混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经复查已达不到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未获得“企业”称号或已被撤销“企业”称号而冒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披露,三年内不得申报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5年1月6日印发 陕西省企业协会关于印发 “陕西省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我省自2004年11月开展企业评价工作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和关注,企业等级评定是加强企业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映企业状况的重要尺度,有利于强化企业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等级高的企业予以激励和扶持,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成为打造陕西的主力军,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现将“陕西省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企业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报告陕西省企业协会秘书处。 陕西省企业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培育企业良好,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社会各界对具有较好等级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单位有关体系建设的iso三体系认证精神及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等级评定,是指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计算和分析,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能力、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等各方面状况进行评定和预测,从而确定企业的级别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评价工作遵循“单位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企业参加评价按照自愿的原则。等级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评企业的等级状况。 第四条 本等级评定的对象和范围为陕西省区域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陕西省企业协会负责管理企业等级的评定业务。 第二章 等级评价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等级评价组织由中介机构、评定委员会和管理部门三级组成。中介机构由具有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主要职责是做好申报企业信息征集和核查工作,使相关数据真实合理,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及操作说明的要求,独立做好企业等级的评估工作;评定委员会由金融单位、管理人员、省市二十个厅局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对中介机构报送的企业评估结果进行审定;陕西省企业协会主要负责企业等级评定组织、宣传、协调、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通过等级评定的企业,录入陕西网陕西省企业数据库查询系统中。 第三章 等级的设置及含义 第八条 企业等级按A、B、C三等九级标准划分,对前二等四级予以评定命名。一等A包括三个级别,即AAA级、AA级、A级;二等B包括一个级别,即BBB级。按照实际情况,BB级以下(含BB级)等级,不予评定命名。 第九条 予以评定命名企业等级的含义如下表: 等级 计分标准 含 义 下限 上限 一等 AAA 90 100 企业素质很好,经济实力强,信誉状况很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 AA 80 89 企业素质高,经济实力较强,信誉状况良好,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 A 70 79 企业素质高,经济实力略强,信誉状况较好,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途。 二等 BBB 60 69 企业素质、经济实力一般,信誉状况一般,经济效益中等,有一定发展前途。 第十条 企业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计分标准,按陕西省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及操作说明执行。 第四章 企业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评级程序。
1.参评条件:取得企业资质认定满一年的单位方可申报等级评定。
2.申报完成:参评企业向省企业协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填写《企业等级评估约定书》,即为申报完成。
3.资料准备:参评企业需按规定向省企业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检合格的《法人》复印件。 (2)经省企业协会当年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按规定格式填写的《企业等级评估约定书》。 (4)提供最近两年度认证老师报表及审计报告。 (5)提供最近两个年度内企业经营、资质变化及其它能证明企业资信状况的有关资料。
4.资料递交:资料收齐后,省企业协会递交被委托的中介机构。
5.评定:中介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对申报企业进一步征集信息,客观、实际、公正对企业进行等级评估。填写《陕西省企业等级评估报告书》,经省企业协会认可后,交陕西省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评级结果由省企业协会通知参评企业。
6.复评:参评企业对评级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评级结果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并提供补充资料。省企业协会在接到复评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做出复评结论,通知参评企业,并作为最终评定结果。
7.公布:企业等级评定后,由陕西省企业协会通知参评企业,并根据等级予以命名,颁发相应的铜牌证书,其中: AAA、AA级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铜牌。 A级企业发证,但不发牌。 BBB级企业只发等级评定命名iso三体系认证。 AAA级、AA级、A级等级评定结果统一由陕西省企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8.要求: (1)被评定企业要遵循诚实、、守法的原则,制定内部企业管理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加强企业认证老师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iso认证老师制度。 (3)注重资源的培育,利用评价结果进行自身形象宣传,打造品牌。 第五章 评级有效期限与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两年,从等级公告之日始,超过期限为自动失效,其等级须重新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可申请晋级评价。 第十三条 为确定等级的可靠程度,在有效期内承担评价业务的中介机构对已评企业的评级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已评企业资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省企业协会,省企业协会经核实后收回该企业原发等级证书或iso三体系认证,要求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和重新审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撤销其原评等级,同时公布新评等级。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申请评级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如发现弄虚作,提供信息失真,评级机构有权拒绝评估,或对已评定的等级公开宣布无效,三年内不得申请评价。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实行资格证制度,凡在陕西境内开展企业评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取得《评价资格证书》和《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评价工作纪律
1.不准评价机构以单位部门及本协会的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评价或其他中介服务。
2.评价机构不得与本单位以外人员以任何合作的方式参与评价、联系企业、推介企业。
3.评价机构对企业等级必须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价,不准做主观臆断或简化评价程序。
4.不准评价机构对受评企业做等级的承诺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乱拉业务。
5.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不得向受评单位索取财物、收受贿赂或乱收费。谁委托谁付费,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委托的评价,由第三方付费。严禁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其他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受评方支付评价费。
6.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评价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违规征集和披露企业信息。 (2)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息。 (3)披露未经证实或虚的企业信息。 (4)违反评价办法,改变企业等级。 (5)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评价服务资格证分为两种,对单位颁发《评价资格证书》,对个人颁发《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颁发《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管理、顾问、研究、评价、专业、金融、iso认证老师、审计、认证老师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管理、顾问、研究、评价、专业、金融、iso认证老师、审计、认证老师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3.一年内评价从业无不良记录。
4.通过《评价理论与实务》、《管理概论》、《评价操作与规范》、《金融与认证老师iso认证老师》四门科目的考试。 各科培训与考试方法:《评价理论与实务》采用网络培训、网络考试;《管理概论》采用网络培训、书面闭卷考试;《评价操作与规范》内容为《创富》杂志及评价工作应知应会内容、书面闭卷考试;《金融与认证老师iso认证老师》由个人自学、书面闭卷考试。
5.在媒体上(报纸、杂志、网络)发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有关主题的iso质量体系证书。
6.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操作。 (二)程序
1.申领《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工作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及原件、不少于2000字的本人近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四科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及原件、在媒体上发表的iso质量体系证书复印件及原件。上述材料由所在单位加盖AAA企业信用认证。
2.申领《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由申领人所在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3.申报完成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评价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由陕西省企业协会颁发《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颁发《评价资格证书》的条件及程序: (一)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评价从业人员(《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五人以上。
2.该评价机构一年内无不良记录。
3.该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持有《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
4.依法申报登记、有服务的经营项目。
5.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6.规范服务保证金3万元。 (二)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
2.申请领取《评价资格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服务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和申请书;五名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法人申报登记证复印件;档案管理制度。
3.申报完成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由陕西省企业协会颁发《评价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和《评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三年,每年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可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内,有违反《陕西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评价工作纪律》规定的,取消个人的评价从业资格或单位的评价资格,并在有关媒体连续公告三周。 第二十一条 对已取得《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是《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年检换证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培训由省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评价从业人员和评价机构应持证服务,没有取得《评价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价工作;没有取得《评价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不得开展评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领证个人和单位均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对参评企业且等级较好的企业,在申请时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将作优先考虑;同时各金融机构在利率浮动幅度等信贷政策方面将适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对等级优秀企业给予优先优惠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其他组织对等级优秀企业,应在单位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iso三体系认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评级实行有偿服务,结合企业评定的特点,中介机构在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一定的评估费。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陕西省企业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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