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认证那些事,iso9001质量认证那些事
从事科技服务行业的企业可以申请那些认证、资质?
我是SGS的,希望这一点点信息,给你帮助吧。除了常规的ISO9001 ,14001 ,18001 。现在也有ISO27001是关于信息安全的,27k关注江信息安全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一般需要认证咨询27k的行业有这些,涉及客户信息的贸易,供应,OEM,ODM, 广告印刷,iso体系认证的有IT,研发,软件,代工,高科,涉及个人信息的培训,人事,医院,医疗,,电信,保险,证券等等。不知道你们是不是说这个,另外IS02000是关于信息安全的,和27k不同的是 20k是针对服务行业,针对IT,而27K是各个行业都需要的,更保险。20k是针对质量上,而27k是针对风险上。
做企业家,需要那些资质?
我想你会愿意先做一道测试题。有关企业家资质方面的测试题·你喜欢负责某项工作并能够独立自主作出决定吗?·你喜欢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参与竞争吗?·你是一个具有很强自制力,非常有主见,善于自我激励的人吗?·你愿意凡事先作个计划,而且总能实现这些计划和目标吗?·你善于掌握自己的时间,并且总能按时完成你的工作吗?·在开创了你的企业以后,就要降低你的生活标准,直至你的公司有了一个稳定的经济收入;你现在做好这个思想准备了吗?·你有健康的体魄和足够的体力坚持长时间的工作吗?·当你犯错误的时候,你能够勇于承认错误并听从他人的劝告吗?·当你的企业丰产时,你是否对失去全部财产做好了思想准备?·你能承受过度紧张和工作重压吗?·你能迅速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并在需要的时候及时进行调整?·你是一个不依赖他人,能够独立工作的人吗?·你能够迅速作出决定,并且当你作出错误的决定后不会后悔吗?·你相信别人吗?他们相信你吗?·你知道应该怎样迅速有效并充满自信地解决问题吗?·你能在困难和挫折面前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吗?·你善于同别人进行交流吗?你能用别人所能接受的语言阐述自己的想法吗?测试题评分:||||||||||||||||如果你对上述17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是”的话,你将得到满分。如果有4个或4个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否”的话,那么你就应该重新考虑你是否能当一个企业家了。譬如,如果你认为自己不是一个自主的、愿意独立承担某项业务的人,你就应该再多提出几个问题,如在你开办自己的企业时,谁来为你主管公司业务。这一组测试题的打分相当简单,下面举例说明:回答为“是”的次数×相对权数=分数如15次回答为“是”,2次回答为“否”,则有回答为“是”的次数15×相对权数
1.2=得分18相对权数表示与其它几组测试题相比,这一组测试题答案的相对重要性。在本文的最后,我们将告诉你怎样计算全部测试题所得到的总分数。在这组测试题中,如果所得的分数低于14分,就表明你个人的能力、性格、事业心等方面的特点或特性与一名成功的企业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所有分数都要取其最近整数值。如将
8.4向下取整数
8.0;
8.5或
8.6向上取整数
9.0。如果这道题满足不了你的需要,请补充提问说明。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有那些?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最好还有统计证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按企业生产经营的性质划分,不同性质的企业资质是不同的
郑州有那些企业需升资质?
条件只要达到二级资质的要求,随时都可以
污水处理企业需那些资质?
根据《单位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单位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iso认证流程建议、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 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单位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认证老师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申报完成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 合条件的;报单位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单位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单位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咨询申报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iso认证流程建议、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申报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咨询申报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申报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申报后工商部门颁发的复印件; (四)单位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单位办理咨询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单位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单位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申报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 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的,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申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 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单位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 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iso三体系认证的格式和内容由单位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没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单位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