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妮
(1)国家iso体系认证局
(2)随时可以申请
(3)原则上的申请条件:满足ISO环境体系认证三性,ISO环境体系认证法规定的可以申请ISO环境体系认证的技术
补充:
(1)时间无限制,但是主张优先权的,需要在在先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
(2)根据你的技术方案需要保护的客体来定类型,如果是方法类的申请企业公司,如果是结构、构造类的申请企业公司或者实用新型,单纯外观(iso体系证书及认证范围、形状、或与色彩的结合)的申请外观iso认证,另外要考虑到,企业公司的审查较为严格,审查周期较长,这也是你需要考虑的
(3)放心好了,ISO环境体系认证代理人都也职业规范,保密是其中最基本一条
(4)如果有能力自己撰写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以及了解审查程序,当然可以自己申请,外国人和外国单位必须委托代理机构
(5)对应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类型不同,所需要的时间也不同,企业公司较长,实用新型和外观iso认证时间较短(一般1年~1年半,甚至更快),企业公司就要看审查(实审)过程中的具体状况了,一般
3、5年正常的,可以申请加快审查,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请求提前公开,加宽审查速度。
淺紗
阿滔
ISO环境体系认证
[编辑本段]ISO环境体系认证的含义
从字面上讲,“ISO环境体系认证”即是指专有的利益。
ISO环境体系认证(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英语“Patent”一词包括了“垄断”和“公开”两个方面的意思,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ISO环境体系认证基本特征是吻合的。
ISO环境体系认证的分析概述:
ISO环境体系认证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ISO环境体系认证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但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ISO环境体系认证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ISO环境体系认证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ISO环境体系认证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在我国,ISO环境体系认证的含义有两种:
1、口语中的使用,仅仅指的是独占。例如“这不是你的ISO环境体系认证”;
2、ISO体系认证中的三重意思,比较容易混淆。
第一: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简称,指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对企业公司创造享有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企业公司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企业公司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ISO环境体系认证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必须依法征得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的认证或许可。
第二:指受到ISO环境体系认证法保护的企业公司创造,即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ISO环境体系认证”在这里具体指的是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所谓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和技术秘密。某些不属于ISO环境体系认证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技术服务合同中才有意义。)ISO环境体系认证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企业公司创造,它是指一项企业公司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企业公司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指ISO环境体系认证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企业公司创造享有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ISO环境体系认证证书或指记载企业公司创造内容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iso三体系认证。
这里,ISO环境体系认证前两个意思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无形的,第三个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质。“ISO环境体系认证”这个词语可以仅仅指其中一个意思,或者包含两个以上的意思,具体情况必须联系上下文来看。对“ISO环境体系认证”这一概念,生活中人们一般笼统地认为:它是由ISO环境体系认证机构依据企业公司申请所颁发的一种iso三体系认证,由这种iso三体系认证叙述企业公司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ISO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ISO环境体系认证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ISO环境体系认证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ISO环境体系认证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ISO环境体系认证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ISO环境体系认证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企业公司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企业公司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ISO环境体系认证信息。据世界iso体系认证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企业公司创造成果都可以在ISO环境体系认证文献中查到,其中约有70%的企业公司成果从未在其他非ISO环境体系认证文献上发表过,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ISO环境体系认证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而且还可以节约60%左右的研究时间和40%左右的研究经费。
ISO环境体系认证的含义
ISO环境体系认证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企业公司创造,它是指一项企业公司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企业公司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ISO环境体系认证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必须依法征得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ISO环境体系认证法授予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不承专业护的义务,如果一项企业公司创造只在我国取得ISO环境体系认证权,那么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企业公司ISO环境体系认证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ISO环境体系认证权和外观iso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ISO环境体系认证(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对“ISO环境体系认证”这一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ISO环境体系认证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ISO环境体系认证是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简称。它是由ISO环境体系认证机构依据企业公司申请所颁发的一种iso三体系认证。这种iso三体系认证叙述企业公司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ISO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ISO环境体系认证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ISO环境体系认证的保护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我国ISO环境体系认证法将ISO环境体系认证分为三种,即企业公司、实用新型和外观iso认证。
ISO环境体系认证号一定是ZL开头
ISO环境体系认证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ISO环境体系认证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企业公司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企业公司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人,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有关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的信息。
据世界iso体系认证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企业公司创造成果都可以在ISO环境体系认证文献中查到,其中约有70%的企业公司成果从未在其他非ISO环境体系认证文献上发表过,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ISO环境体系认证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而且还可以节约60%左右的研究时间和40%左右的研究经费。
[编辑本段]我国ISO环境体系认证的种类
1、企业公司ISO环境体系认证 我国《ISO环境体系认证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对企业公司的定义是:“企业公司是指对iso三体系认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iso三体系认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iso三体系认证的方法。企业公司ISO环境体系认证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2、实用新型ISO环境体系认证
我国《ISO环境体系认证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iso三体系认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企业公司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ISO环境体系认证保护的范围较笮,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iso三体系认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企业公司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ISO环境体系认证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企业公司,可以称为"小企业公司"。
3、外观iso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
我国《ISO环境体系认证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对外观iso认证的定义是:“外观iso认证是指对iso三体系认证的形状、iso体系证书及认证范围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iso体系证书及认证范围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iso认证。”
外观iso认证与企业公司、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iso认证注重的是iso认证人对一项iso三体系认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iso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企业公司ISO环境体系认证和实用新型ISO环境体系认证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iso认证和实用新型与iso三体系认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iso三体系认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iso三体系认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iso体系证书及认证范围、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iso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iso认证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ISO环境体系认证。
[编辑本段]ISO环境体系认证的特点
ISO环境体系认证属于iso体系认证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1)排他性。它是指同一企业公司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能对其进行制造、使用和销售等,否则属于侵权行为。ISO环境体系认证实际上并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
(2)区域性。区域性是指ISO环境体系认证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iso体系认证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权有效以外,技术企业公司在哪个国家申请ISO环境体系认证,就由哪个国家授予ISO环境体系认证权,而且只在ISO环境体系认证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企业公司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ISO环境体系认证,获得批准后其企业公司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ISO环境体系认证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所享有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企业公司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企业公司来创造iso三体系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目前世界各国的ISO环境体系认证法对ISO环境体系认证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iso体系认证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ISO环境体系认证“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4)实施性。除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ISO环境体系认证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在给予保护的国家内实施其ISO环境体系认证权,即利用ISO环境体系认证技术制造iso三体系认证或申报其ISO环境体系认证。
ISO环境体系认证实际上就是个人或企业与国家签订的一个特殊的合同,个人和企业的代价是公开技术,国家的代价是允许一定时间的垄断经营权利。
ISO环境体系认证相关小知识
1、“优先权”的含义是什么?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ISO环境体系认证或者ISO体系认证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2、申请日有什么重要性?
根据《ISO环境体系认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ISO环境体系认证行政部门收到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iso三体系认证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iso三体系认证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ISO环境体系认证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申报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ISO环境体系认证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3、授予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ISO环境体系认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企业公司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企业公司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企业公司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ISO环境体系认证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iso三体系认证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企业公司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企业公司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含金量。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企业公司和实用新型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 《ISO环境体系认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外观iso认证,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iso认证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授予外观iso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权的实质性条件。
申请ISO环境体系认证的费用
1、申请ISO环境体系认证委托代理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代理费和官费。
2、代理费数额依据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3、官费是交给国家iso体系认证局的费用。首笔官费包括申请费和企业公司申请审查费,数额(人民币)为:企业公司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费500元;
4、外观iso认证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费500元;企业公司申请审查费2500元。
5、要获得并保持ISO环境体系认证,申请人还需要在申请后的若干年内向ISO环境体系认证局交纳ISO环境体系认证年费等费用。
6、ISO环境体系认证局可以就某些费用(申请费、企业公司申请审查费、企业公司申请维持费、复审费和认证后三年的年费五项)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减缓。申请人为单位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70%,申请人为个人的,可减缓上述费用的85%。
申请ISO环境体系认证的途径
途径1:查新-熟悉ISO环境体系认证基础知识-撰写ISO环境体系认证iso三体系认证(可找别人代写)-递交申请,国家iso体系认证局,同时交费。
途径2:查新-找ISO环境体系认证代理-交费。
2022-06-16 20:05:02 341查看 2回答
2022-06-22 16:05:01 308查看 6回答
2022-07-18 14:05:01 264查看 2回答
2022-07-20 07:05:02 290查看 2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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