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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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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认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 服务类别
- ISO体系认证
- 服务宗旨
- 中服iso认证,专业值得信赖!
- 服务介绍
- 电子认证机构设立的条件是每个企业所必备的体系认证基础,为了企业的更好发展,基本每个企业都会做iso质量体系认证,有客户要求,有企业自己要求去做。
ISO体系认证简介
ISO体系认证 ISO认证
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
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GB/T29490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
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ISO56002创新管理体系认证
ISO29001石油和天然气认证
ISO41001设施管理体系认证
ISO体系认证 条件
ISO体系认证概述
jessiexiaohe 发表于 2021-11-14 18:09:27
司法机构可以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判断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可视为合法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签署的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司法机构)认证咨询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咨询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咨询服务。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区别于书面签名,类似于手写签名或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
聂寒 发表于 2021-11-18 04:16:02
溜溜酱很忙 发表于 2021-11-18 20:25:54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咨询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咨询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在电子合同的签署、传输、保存、认证咨询等方面都需要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电子签名与认证咨询服务提供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单位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合同存储要求的物理环境,具有符合单位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
3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由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之外的第三方独立设立和运营,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与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之间不应存在iso认证体系、主要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实际控制关系。
4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按其公示的业务规则谨慎操作,保证存储信息的完整和真实。
5电子签名与认证咨询服务提供商、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和其它辅助服务商均应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认证咨询、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发现其iso三体系认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韶夺无算祥铺生 发表于 2021-12-08 04:20:06
《电子签名法》有所规定: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咨询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咨询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咨询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咨询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单位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单位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iso三体系认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咨询服务,应当向单位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单位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单位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咨询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咨询资格的电子认证咨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单位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iso认证流程建议、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电子认证咨询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单位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咨询业务规则,并向单位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咨询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桃花三渡 发表于 2021-12-19 07:03:08
一、合同内容合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签约方式合法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真实身份: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真实意愿: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合同未改: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名未改: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因为电子合同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像合同内容和签名信息如何确保不被篡改,使用区块链以及商用密码加密保护是必须的,同时为了增加可信度,技术采用第三方的服务会更好,避免甲乙方合同采用乙方技术,乙方如果有篡改合同的能力,那可信度就会严重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第三方服务的要求如下: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心在这里 进退由 发表于 2022-03-21 22:30:38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五)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哥伦比亚大教堂 发表于 2022-05-31 13:53: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gegedouban 发表于 2022-06-01 07:54:59
电子认证机构条件,有哪些比如说对方的真实性?
赵大只 发表于 2022-06-12 13:14:27
认证机构没有国企这一说,均为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符合认证机构批准设立条件,即可获得批复,进行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就象会计师事务所一样。
长鑫盛通 发表于 2022-07-15 0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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