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通常大家所说得最多的ISO体系认证就是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企业对从原料到售后整个过程(又可分管资源管理过程,生产服务过程,统计分析过程,分析及改进过程)的管理,从而达到满足客户的要求。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需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或符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标准是指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标准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和批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予以证明。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百科词条意在解决客户需求疑问,在提供iso体系认证咨询服务的同时也解决客户对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词汇的理解能力。
中文名
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服务类别
ISO体系认证
服务宗旨
中服iso认证,专业值得信赖!
服务介绍
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每个企业所必备的体系认证基础,为了企业的更好发展,基本每个企业都会做iso质量体系认证,有客户要求,有企业自己要求去做。

ISO体系认证简介

对于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于全国的企业内部来说,在公司顾问指导下,可按照经过严格审核的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品质管理,真正达到法治化、科学化的要求。通过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合格率,迅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对于企业外部来说,当顾客得知供方按照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标准实行管理,拿到了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相关认证证书,并且有认证机构的严格审核和定期监督,就可以确信该企业是能够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从而放心地与企业订立供销合同,而且解决了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能有效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可以说只要通过设立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在这两方面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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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体系认证 条件

ISO体系认证概述


1、国内认证咨询机构有北京无委、深圳宏检等。详情可以参考参考中国认监委网站:wwwca.gov/cnca/到认证咨询机构名录去看。
2、经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有某种资质,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咨询认可条例)。它是一种非单位单位,是一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多种性质的组织并行存在的组织机构,目前我国已经有许多专门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的公司。
3、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要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咨询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申报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五)认证咨询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单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质检总局、单位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的认证咨询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单位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咨询。

3+9=6×2     发表于 2021-07-21 13:59:58

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要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咨询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申报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可外包)。 设立外商投资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单位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咨询。

一缕微光     发表于 2021-11-12 22:31:57

设立认证咨询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申报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三)有符合认证咨询咨询要求的管理iso三体系认证; (四)有4名以上取得申报的专职认证咨询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单位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咨询从业资格。 具有认证咨询资质 且具有单位认监委 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的 均可发证,这个机构名录可以登录单位认监委网站 机构查询 认证咨询机构查询 栏目查询!

jessiexiaohe     发表于 2021-11-14 18:09:27

公积金电话公众号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是指除了独立于制造厂,销售商和使用者(消费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要件: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有符合认证咨询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报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可外包)。

设立外商投资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单位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咨询。

向玩瑰度兄慈个     发表于 2021-12-08 15:15:54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专门替他人进行理财的机构或组织,由于这种公司的性质特殊,因此在其成立的条件方面,法律上是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的。根据《金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蜗牛     发表于 2021-12-15 03:31:45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的规定,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省级以上人民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认证的其他单位的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单位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任务。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iso三体系认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iso三体系认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纠纷的依据。

目录

1 设立条件

2 社会中介机构

3 工作原则

4 机构职责 设立条件

编辑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单位有关部门规定的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机构条件,检验技术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2.必须经考核合格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认证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是《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对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单位其他法律、单位颁布的行政法规对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条件、设置、考核、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应规定执行。

社会中介机构

编辑

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认证的部门考核合格,经依法申报登记,依靠自己的知识、技术设备和经验,提供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生产许可证iso三体系认证的质量检验、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的认证咨询检验、iso三体系认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等检验服务的社会组织。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单位认可委员会审查评定,并经单位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工作的社会组织。

上述两类社会中介机构与单位单位、权力单位、司法单位等单位单位,不得存在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等,不得承担单位行政管理方面的任何职能;中介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完全独立,与单位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即《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所规定的“不得与行政单位和其他单位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工作原则

编辑

根据《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的规定,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咨询证明。

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作用和任务,决定了他们在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管理中处于一种“中间人”、“裁判员”的位置,它们能否依法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单位检验、认证咨询制度,对于广大的消费者都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修改后的《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专门增加词条,要求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咨询证明。

(~o~)Y     发表于 2021-12-15 08:42:07

公积金电话公众号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是指除了独立于制造厂,销售商和使用者(消费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的设立要件:

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有符合认证咨询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报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

从事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iso三体系认证认证咨询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可外包)。

设立外商投资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单位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业务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咨询。

盘子     发表于 2021-12-21 12:55:28

以福建省为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单位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办法》(闽房价估[1998]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和单位及我省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等文件规定的条件:

(一)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1、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从事服务的必要条件;

(4)具有3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5)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5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初、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6)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2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7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6)取得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连续2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是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的派出机构,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所或办事处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总公司或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2)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4)有限责任评估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净资产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从业人员12名以上,其中包括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6)近三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

(8)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9)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10)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2、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名称统一采用“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分支机构”的称谓,一个分支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8名以上的专业职龄人员,其中包括3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分别不少于1名),且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不得在总公司(事务所)和其他分支机构从业;

(3)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应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evergreen兔     发表于 2022-01-19 09:44:56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五)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哥伦比亚大教堂     发表于 2022-05-31 13:53: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九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gegedouban     发表于 2022-06-01 07: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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