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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盛事体系认证 2023-02-19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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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理企业资质都需要哪些资料?

监理企业资质必须先办理咨询监理丙级,具体与当地住建局及省建设厅联系。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单位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办理咨询完相应的执业人员申报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 (六)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申报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申报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5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申报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七)工程监理企业的申报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二、申请材料 (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iso三体系认证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iso三体系认证、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AAA守合同重单位认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申报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AAA守合同重单位认证的申报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AAA守合同重单位认证的,须提供申报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九)具有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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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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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一)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AAA守合同重单位认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十二)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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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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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所列材料。 (十三)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申报资质证书中企业iso认证流程建议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咨询。企业应向工商申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申报审核表》;
2、企业法人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申报事项的决议或iso三体系认证。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申报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咨询,具体办理咨询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咨询。 (十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iso三体系认证,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十五) 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申报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企业应向新申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申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申报的书面意见;
2、申报前原工商注销证明及申报后新工商正、副本复印件;
3、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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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所列的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iso认证流程建议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申报完成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咨询。 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申报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4、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5、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三、资质申报完成审查程序 (十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对于手续不全、盖章或印鉴不清的,资质管理部门将不予申报完成。 资质申报完成部门应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附件材料中相关内容与原件相符。对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报送iso三体系认证一并报建设部。 (十八)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单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咨询。 (十九)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完成,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一)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申报程序办理咨询;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按资质申报程序办理咨询;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单位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十二)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5年。
四、资质证书 (二十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专业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证书分别打印,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和四本副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计算时间以资质证书最后的核定日期为准。 (二十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158号部令规定以外的其它准入条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二十五)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首先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再向原资质许可单位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补办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五、监督管理 (二十六)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158号部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档案。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集中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2、抽查和巡查。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iso三体系认证或证件;
3、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iso三体系认证资料。对于提供虚材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上报资质许可单位,资质许可单位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于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
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6、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书面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八)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对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须通过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报建设部。
六、有关说明 (二十九)申报资本金是指企业法人上注明的实收资本金。 (三十)工程监理企业的申报监理工程师是指在本企业申报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证书》的人员。申报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申报于两个及以上企业。 申报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证书》上标注的申报专业。 一人同时具有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造价工程师、一级申报建造师、一级申报建筑师、一级申报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iso认证申报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申报的,可以按照取得的申报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其申报人数和申报人次应分别满足158号部令中规定的申报人数和申报人次要求。申请综合资质的企业具有一级申报建造师、一级申报建筑师、一级申报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iso认证申报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申报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申报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iso认证申报工程师或一级申报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 (三十一)“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申报之日起前2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企业申报材料中应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故发生日为准。 (三十三)具有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只可承担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等级三级且非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三十四)158号部令自实施之日起设2年过渡期,即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过渡期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企业分立的,按158号部令和本实施意见执行。对于准予资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作废。 (三十五)过渡期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更名、遗失补证、两家及以上企业整体合并等不涉及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可按资质申报程序办理咨询,并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7月31日。 (三十六)建设主管部门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在过渡期内有效,但企业资质条件仍应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的相关要求。过渡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要求的资质条件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渡期届满后,对达不到158号部令要求条件的企业,要重新核定其监理企业资质等级。 对于已取得冶炼、矿山、化工石油、电力、铁路、港口与航道、航周航空和通信工程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过渡期内,企业可继续完成已承揽的工程项目。过渡期届满后,上述专业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十七)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但未换发新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过渡期届满60日前,应按158号部令要求向资质许可单位提交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对于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单位给予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作废;对于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资质许可单位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给予重新核定,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作废。过渡期届满后,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办理咨询监理企业资质需要的资料,详细可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158号令)的第三章第12条,有七条及提升资质的要求条件。


监理资质没有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可以监理食品饮料企业的监理工作吗?

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监理资质没有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可以监理食品饮料企业的监理工作吗?可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办理监理企业资质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单位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办理咨询完相应的执业人员申报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取得《企业法人》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五)具有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六)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申报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申报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5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申报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七)工程监理企业的申报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iso三体系认证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iso三体系认证、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申报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的申报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的,须提供申报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九)具有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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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iso认证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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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十一)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合伙企业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十二)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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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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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所列材料。(十三)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申报资质证书中企业iso认证流程建议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咨询。企业应向工商申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申报审核表》;
2、企业法人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申报事项的决议或iso三体系认证。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申报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咨询,具体办理咨询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咨询。(十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iso三体系认证,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十五) 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申报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企业应向新申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申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申报的书面意见;
2、申报前原工商注销证明及申报后新工商正、副本复印件;
3、本实施意见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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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所列的材料。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iso认证流程建议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申报完成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咨询。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申报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十六)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4、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5、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三、资质申报完成审查程序(十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对于手续不全、盖章或印鉴不清的,资质管理部门将不予申报完成。资质申报完成部门应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附件材料中相关内容与原件相符。对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报送iso三体系认证一并报建设部。(十八)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单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咨询。(十九)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完成,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十一)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申报程序办理咨询;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按资质申报程序办理咨询;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单位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二十二)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5年。
四、资质证书(二十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专业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证书分别打印,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和四本副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计算时间以资质证书最后的核定日期为准。(二十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158号部令规定以外的其它准入条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二十五)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首先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再向原资质许可单位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补办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五、监督管理(二十六)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158号部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档案。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1、集中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2、抽查和巡查。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iso三体系认证或证件;
3、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iso三体系认证资料。对于提供虚材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上报资质许可单位,资质许可单位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其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对于拒不提供被检资料的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提供被检资料;
5、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6、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汇总,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书面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二十八)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对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须通过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报建设部。
六、有关说明(二十九)申报资本金是指企业法人上注明的实收资本金。(三十)工程监理企业的申报监理工程师是指在本企业申报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证书》的人员。申报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申报于两个及以上企业。申报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执业证书》上标注的申报专业。一人同时具有申报监理工程师、申报造价工程师、一级申报建造师、一级申报建筑师、一级申报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iso认证申报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申报的,可以按照取得的申报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其申报人数和申报人次应分别满足158号部令中规定的申报人数和申报人次要求。申请综合资质的企业具有一级申报建造师、一级申报建筑师、一级申报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iso认证申报工程师合计应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级申报建造师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级申报结构工程师或其它勘察iso认证申报工程师或一级申报建筑师不少于1人次。(三十一)“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申报之日起前2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企业申报材料中应提供相应的工程验收证明复印件。(三十二)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故发生日为准。(三十三)具有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只可承担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等级三级且非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三十四)158号部令自实施之日起设2年过渡期,即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过渡期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企业分立的,按158号部令和本实施意见执行。对于准予资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作废。(三十五)过渡期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更名、遗失补证、两家及以上企业整体合并等不涉及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可按资质申报程序办理咨询,并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7月31日。(三十六)建设主管部门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在过渡期内有效,但企业资质条件仍应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的相关要求。过渡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要求的资质条件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渡期届满后,对达不到158号部令要求条件的企业,要重新核定其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对于已取得冶炼、矿山、化工石油、电力、铁路、港口与航道、航周航空和通信工程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过渡期内,企业可继续完成已承揽的工程项目。过渡期届满后,上述专业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三十七)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但未换发新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过渡期届满60日前,应按158号部令要求向资质许可单位提交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对于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单位给予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作废;对于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资质许可单位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给予重新核定,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作废。过渡期届满后,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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